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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神木市孙家岔镇刘石畔村阴湾煤矿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一罚〔2023〕10035号》,因该单位违反多项安全生产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罚153万元。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神木市孙家岔镇刘石畔村阴湾煤矿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一罚〔2023〕10035号》,因该单位违反多项安全生产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并罚153万元。
据《陕煤安监一罚〔2023〕1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神木市孙家岔镇刘石畔村阴湾煤矿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矿井延深到二水平时未按设计的基本要求建成431盘区排水系统安装排水泵及排水管路,仅依靠泄水孔自流排至521盘区水仓;
2.安全监控系统显示2023年4月9日夜班43103综采工作面与52102综采工作面一起进行回采作业,不符合《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府谷县鸿锋煤矿等17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批复》(陕发改能煤炭【1647】号)批复的《神木市孙家岔镇刘石畔村阴湾煤矿有限公司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4-3煤和5-2煤工作面不同时生产”的要求;
3.5210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安设胶带输送机,消防管路仅安设阀门,无支管;
4.52102综采工作面辅运顺槽防火门采取合页式铁门,底部留有约20厘米的空隙,未配备封堵沙袋;
5.矿井二水平4-3煤与一水平4-2煤层间距平均为12.16米,回采4-3煤层未制定近距离回采控制顶板安全措施;
6.委托方未向承托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承托方未掌握3-1煤开采情况、431盘区设计的具体方案及521盘区设计的具体方案及批复情况;
7.52103辅运顺槽已掘进920米,距5-2煤永久避难硐室距离超过1000米,未及时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8.52102综采工作面未根据《52102回采地质说明书及水文地质情况评价及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中预计的最大涌水量2倍要求配备排水泵及管路;
11.矿井2022年编制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针对3-1煤存在的房柱式采空区悬顶情况排查结论不明确,且仅对未来3年内规划采掘区域开展了排查,不符合对未来5年内规划采掘区域和井田向外扩大200米范围隐蔽致灾因素探查清楚的要求;
12.地面黄泥灌浆站黄土储备量为3m3,不满足煤矿《防灭火专项设计》应至少储存黄土量176.4m3的要求;
14.现场试验52103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瓦斯超限断电,未能实现自动与人员定位系统应急联动的功能;
15.查看综采队电焊作业审批单,2023年3月24日中班在52102综采工作面动火作业加设超前支架护网;
18.煤矿2022年11月3日购入的的型号为MYP-0.66/1.143×70+1×25平方毫米的橡套软电缆未进行抗静电性能检测;
20.矿井2022年1月至今未对地面10KV变电所高压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设施检查整定;
22.52102回风顺槽890-920米段出现煤壁片帮、巷道底鼓,压力显现明显,未对巷道进行围岩观测,未及时补强支护。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七项、《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条、《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7.4.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验测试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对该单位分别责令停产整顿5天,立即完善431盘区排水系统,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元整(¥1,530,000)责令停产整顿,警告。
据天眼查显示,神木市孙家岔镇刘石畔村阴湾煤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留,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注册地位于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刘石畔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