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 2024届华政考研卫生健康法真题参详解和命中统计一起对答案
2024届华政考研卫生健康法真题参详解和命中统计一起对答案

2024届华政考研卫生健康法真题参详解和命中统计一起对答案

来源:贝博app体育官网下载最新下载    发布时间:2024-07-24 16:00:26

  • 考完试之后,有人欢喜有人愁,考的好的,可能会觉得题目好简单,考的不理想的,又会觉得今年又是变题型

  考完试之后,有人欢喜有人愁,考的好的,可能会觉得题目好简单,考的不理想的,又会觉得今年又是变题型,又是改题量,好难。

  任何考试,都是以知识点为中心的,排除知识点的“超纲”,一切所谓的难题,都是答题思路或技巧问题!一切简单题,也都只是因为你“背到了”。

  又,很多同学过来给我们报喜,说资料内容,说命中率高,一方面,惊喜于我们对题目的基本全部明命中,另一方面,反馈出来的还是那句话:重点永远是重点,基础永远是基础,2024届考研加油!2025届我们还将继续!

  本文汇总《2024届华东政法大学考试真题(回忆版)+参详解(带参、试题解析、命中统计)》。

  下面统计标注的页码,因为版本不同前后页数可能会产生差异,但既然标注了,知识点上肯定会有!

  2024届华政卫生健康法第二年招生,历经2年,我们的资料再次证明了其质量,几乎所有题目,都可通过笔记原文抄上就基本得到满分!

  所有题目,无一例外,知识点全部被命中,而且,绝大多数题目,全部直接用笔记原文,一字不改,基本都能够获得满分!精准匹配!注意,前述“一字不改”,并非夸张,以下答案都是真正的一字不改的笔记原文!

  如果华政卫生健康法继续延续今年的考试难度和趋势,那么2025届考生,可以完全放心使用我们第三版的《卫生健康法精讲笔记》,就这一本,无需其他!

  【命中情况】p124和p241页和p237页命中知识点,但需要结合分析相同和不同

  【命中情况】p124页p183页p156页p167页完美命中,以上答案是笔记几处的原文,一字未改,事实上也可以只利用p124页的知识点答题

  【命中情况】p169页完美命中,以上答案是笔记原文,除了“无权利,无义务”这六个字,其他一字未改

  (ps:本题是开放题,言之成理都能适当得分。本题源自热点事件《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3年新修订,其最新规定:医疗机构有权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同时该新《条例》中有多项突破性的规定,引发热议)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学说上有委任(委托合同)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等不同观点,但这些均不全部符合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919条)。

  医疗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相同之处,在于患者将诊疗事务托付医疗机构进行“处理”。

  委托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民法典》第922条),即受托人处理事务应以委托人的指示为基础。

  而在医疗服务合同中,由于医疗活动的高度专业性,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高度依赖,难以作出有效的指示。医务人员通过你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医学伦理,以患者利益为原则处理医疗事务。

  健康产品法的社会共治原则,是卫生法共治原则在健康产品法中的具体体现,指的是政府及其他社会主体,为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转,采取一系列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进行共治,从而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国际法是指在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法律部门,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1)我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参加了一些国际卫生条约,成为国际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卫生法是卫生法的渊源之一和研究对象,国际卫生关……(省略部分参)

  强制医疗关系是指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强制诊疗和患者的强制治疗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医疗法律关系。

  ①当事人:与前两种医疗关系不同的是,强制医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卫生健康主管机关(国家)、患者和医疗机构。

  ②性质:强制医疗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卫生行政主体(卫生健康主管机关和医疗机构)基于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代表国家对特定患者实施强制性医疗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应受行政法调整。

  ③情形:在我国,强制医疗主要是针对某些传染病、吸毒、卫生免疫接种等实施的强制诊疗的一种措施。

  ④表现形式:强制医疗关系的表现形式包括强制留置、强制隔离、强制观察及强制治疗等。实施强制医疗措施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度地进行。

  ⑤费用承担:强制医疗属于行政性行为,强制医疗关系也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强制医疗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国家承担。

  ⑥损害赔偿问题: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较全面地规范了强制治疗的各种情形,但是,没有规定因对患者进行强制治疗而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疫苗管理法》规定了因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政府承担。这体现了强制接种是国家公权力行使,适用国家赔偿的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要求。

  《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生效以后,医疗机构不再需要对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而由患方证明医疗过错的存在。

  但是考虑到医疗中患方处于信息的弱势地位,为缓和患方的举证负担,规定了医疗过错的推定。

  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若能证明基础事实成立,则认定推定事实成立。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现《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意味着患方只要能够证明在医疗损害中医方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基础事实,即可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到此,患方完成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证明……(省略部分参)

  知情同意原则是自主原则的一种体现。即作为生命权的个体,有权决定对自己的身体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医疗知情同意理论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关于医疗活动的法律规定,也是医疗服务法中一项公认的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再次明确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该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民法典》又集中规定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知情同意原则是在当今世界在医学和医学研究领域被广泛认可的根本原则,是在医学研究领域内被首先提出的。

  “知情同意”意味着对受试者个体自主决定权的尊重,试验者在对受试者做试验前一定要活得在法律或者规范意义上有效的同意。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33条规定:“项目研究者开展研究,应当获得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不能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时,项目……(省略部分参)

  【命中情况】p124和p241页和p237页命中知识点,但需要结合分析相同和不同

  所谓社会权,是指基于福利国家或社会国家的理念,为使任何人都能够得到合乎人性尊严的生存,而予以保障的所有权利的总称。

  从社会权的视角来看健康权,即国家和社会有义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等服务或产品,以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

  概括来说,社会权下的健康权,强调对的医疗卫生保障,其根本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公民之生存尊严与生活品质。它要求政府履行积极义务,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对合乎条件的公民提供健康产品或服务。

  作为公法权利的健康权,其作用主要在于促使政府履行保护义务,且确保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当避免对个人自由的不当侵犯。

  可以说,作为公法权利的健康权有助于推动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依法行政。在公法权利视角下,健康权的主要内容是指获得健康教育权、获得健康保障信息权、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的权利、要求政府履行公共防疫职责的权利等。

  在私法权利视角下分析健康权,主要是指在医患关系中公民的健康权利,在健康权的谱系中,作为私法权利的健康权最为精致。

  总之,健康权的规范构造呈现出复杂的结构。健康权既是自由权,也是社会权;既包含积极权利,也包含消极权利。

  二是要求政府恪守尊重义务。又包括政府不得干预公民对健康权的享有、政府应当遵守平等和非歧视原则、政府不得实施伤害公民健康的行为等三个方面。

  二是强调政府的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即健康权的内容应明确肯定公民的权利诉求。

  (3)此外,健康权既包括个体的健康,也包括群体的健康;既指获得卫生保健的权利,也包括获得构成健康基础条件的权利。

  知情同意原则是自主原则的一种体现。即作为生命权的个体,有权决定对自己的身体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医疗知情同意理论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关于医疗活动的法律规定,也是医疗服务法中一项公认的指导原则。

  我们认为,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知晓并理解医生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自愿做出的医疗同意的权利。

  知情权大多数来源于于身体和医疗的完整权以及自我决定权,是指患者对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治疗预期所产生的后果等有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同意的前提,没有知情的同意,不能理解医师所提供的信息的同意不是线)同意权

  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的其作出医疗决定所必需之足够信息基础上,所作出医疗同意的权利。由于患者的同意,使得医患之间建立起以医疗行为为主要客体的法律关系,并使得医疗行为获得了合法性依据。

  知情同意原则主要是为保护患者的自主权,但是一味绝对地适用可能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所以,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适当的排除和限制,是完全必要的。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师法》第27条、《民法典》第1220条等都明确规定了知情同意原则的例外。具体的例外情形包括:

  医疗的紧急情势指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面临危急迫切的重大危险,没办法取得有同意能力人的有效同意,而需立即予以救急医疗,否则必有生命危险,此时即不必取得患者等人的同意。但医师在医疗行为中仍应遵循通常的医疗规范,或者去寻求患者近亲属的同意,或者依患者可推知的同意为之。

  保护性医疗,是指在医疗治疗过程中,为避免和减少外界环境等各种各样的因素对患者会造成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如对患者实行必要的病情保密等。

  如果某些医疗行为是常识,患者根据常识能够知情并作出选择,则没有必要再由医生告知一次。普通常识的例外,实际上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医疗干预权,又称医方特殊干预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医师为了不损害患者或社会他人利益,对患者自主权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师作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能马上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此规定赋予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享有医疗干预权,不拘泥于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个程序问题,积极救治患者,其实质是维护患者生命健康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也对此进行了解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方行使干预权时还一定要符合程序上的要求,即必须报经患者所处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以后才能实施。

  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应予支持。

  现代医患关系中已经以知情同意原则取代了职务行为说等医疗专断论。医务人员负有向患者进行充分说明的义务。在此前提下,患者享有自主决定权。但是,此种自主决定权是建立在医务人员告知基础上的,更多体现的是对患者人格权利的保护,而非患者对于医疗行为的指示。

  现代医疗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但是在强制医疗中,医疗行为以法律授权作为正当性基础,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行为无须获得患者的同意。

  【命中情况】p124页p183页p156页p167页完美命中,以上答案是笔记几处的原文,一字未改,事实上也可以只利用p124页的知识点答题

  所谓患者权利,指的是法律所赋予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所享有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大致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妥善医疗权、医疗自……(省略部分参)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违背职业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告知或保密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赔偿相应的责任。

  (1)《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省略部分参)

  【命中情况】p169页完美命中,以上答案是笔记原文,除了“无权利,无义务”这六个字,其他一字未改

  A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参】B作为患者享有隐私权、健康权、妥善医疗权等。C享有知情权、健康权、生命权。当两者出现冲突时,应当以健康权、生命权的保护为先。

  (ps:本题是开放题,言之成理都能适当得分。本题源自热点事件《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2023年新修订,其最新规定:医疗机构有权告知艾滋病患者配偶。同时该新《条例》中有多项突破性的规定,引发热议)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表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②《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突发公共危机应急管理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具有龙头性作用

  它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维持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③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及配套法规中,均有关于公共健康应急管理中关于强制和自由的规定。

  第一,在影响公共卫生健康的事件中具有传染性的疾病进行强行接种,从源头来管理,医疗机构、疾控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有关人员和机构强制性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发现危害公共健康的事件强制性上报,不可以进行隐瞒,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在存在相关隐患时接受强制性的治疗,在公共健康事件后,有关个人和单位一定要接受检查、隔离等强制措施。

  第四,对有扩大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的可能的个人人身自由和财产可以强制隔离、强制征用、强制扣押。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的方法。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爆发时,应急管理即是法律上的特殊情况,这时公民的自由是有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除了应具备法定条件外,还需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利民、益民”原则,减少对公民权利限制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应急管理中自由的含义是指各部门因地制宜自由选择应急管理的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卫生健康部门等根据有关政策因地制宜地选择紧急处置的方案。

  《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该法规定,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省略部分参)

  如上分析,仅为编者个人自己的观点,主要作为答题技巧参考使用,实际批卷当以华政官方为准。